为支持全市的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市慈善总会决定设立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全市的困难精神病患者。
一、申报条件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各县市区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具体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
二、申报程序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对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包括医保报销后自费医疗费部分的救助和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救助),按照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初审、县市区慈善会会同市优抚医院审核、市慈善总会审批的程序予以办理。
三、申报材料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被确定为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申请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系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须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四)给予住院期间医疗救助的困难精神病患者,须提供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书、出院小结、出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资料;给予住院期间基本生活费救助的困难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医院食堂的生活费收费凭据及食堂关于患者就餐的记录凭证;
(五)患者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救助标准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按照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80%予以救助,本人和家庭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的,可放宽至100%,但年最高救助额度不得超过10000元;生活救助标准,按照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病人日伙食费基本标准予以救助。
五、其他事项
各县市和夷陵区在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在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