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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慈善综合服务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2023-08-31 17:27

为充分发挥宜昌慈善综合服务基地(简称“基地”,下同)的服务效能,并将其打造成为宜昌慈善为民的重要窗口,彰显宜昌慈善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日常工作行为

(一)基地所有工作人员须按法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上班期间要衣着整洁、庄重、得体,不得穿背心、超短裙、拖鞋等,不得着奇装异服;上班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在办公场所吸烟。

(二)秘书处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要对办公服务场所做到“早清扫、常保洁、时时净”,办公用品、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有序,严禁在办公桌面、文件柜内、公共服务场所(含一楼到三楼整个走廊)存放杂物、电动车、自行车等。

(三)秘书处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花卉植物、文化设施等,不得随地吐痰丢垃圾,不得损害花卉植物和文化设施等,不得以污水污物污损墙面。

(四)秘书处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要起身迎送、茶水服务、文明沟通、温馨服务,让服务对象真正感受到慈善的温暖,严禁态度生硬、敷衍了事、互相推诿。

(五)依法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当面能办结的事要即时办结,当日能办结的事要当日办结,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由限期办结,对不属于慈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并提供导向性服务。

(六)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不得干私事,不得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聊天、炒股、购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不得到其他办公和服务场所闲聊串闲;公事外出需按规定的程序报备,私事外出需按规定的程序请假。

(七)秘书处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要增强节约节能意识,按照秘书处根据季节的变化而统一规定的时间启用和关闭空调,严禁各行其是;上班期间非必要不得开启电灯,中午午休不得开启照明,下班要检查关闭照明、电脑、电器等开关,走廊照明和电子屏除重大活动外一般不予启用。

二、严格规范办公用品和公共设施管理

(一)秘书处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配备的办公服务设施,仅为工作人员办公服务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经会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议室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综合和募捐部负责统一管理,各部门和服务机构需使用应提前报备,非经会领导同意不得对外借用。

(二)建立日常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每两个月对所需日常和大件办公用品列出清单交综合和募捐部集中汇总,报会领导审批后集中采购,然后由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领取并签字;其中总会直属服务机构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凭证等特殊用品,由其按需采购和管理使用。

(三)秘书处各部门、直属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办公服务活动中要节俭办事、规范行为,严禁浪费日常办公服务用品,严禁违规使用公共服务设施,严禁在电脑中装载不健康内容的软件和资料,切实做到物为公用、物尽其效。

(四)秘书处综合和募捐部、财务和基金管理部对各部门以及直属服务机构使用的办公电脑、电话、照相机、打印机、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以及总会配备的公共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理和登记,并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五)除总会统一配备的办公设备、公共服务设施外,各部门和直属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自带私人所用设施设备到办公场所,以影响总会的整齐划一布局和规范化、标准化布局。

(六)各部门、直属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卸和自行维修,若出现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各部门报综合和募捐部统一安排维修。

(七)基地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须完成办公设施设备等全部公物的移交,然后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或调岗手续。

三、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一)基地的安全管理在会领导的统筹指导下,建立由秘书长主管、综合和募捐部负责、各部门通力协作的管理体系机制。综合和募捐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总会秘书处建立安全值班员制度,即由综合和募捐部每月列出值班表,安排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轮流进行值班巡查,日巡查不得少于四次,重点巡查基地日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上班期间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下班后所有电器设备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闭锁好、防火防盗等设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向综合和募捐部报告。

(三)秘书处综合和募捐部、财务和基金管理部以及总会直属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财务室、档案室、发药室、网络平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堵塞安全漏洞,确保慈善资金和物资、涉密资料和内部信息、信息网络和公共服务设施安全。

(四)基地所有从业人员要增强公共安全法律意识,工作和非工作时间都须自觉做“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慈善形象”的典范,严禁违章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损害公共利益,严禁在各类自媒体散布不实信息、传播各种谣言,严禁参与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任何非法活动。

四、日常监督与违规处理

(一)由秘书处牵头,综合和募捐部负责,对秘书处各部门以及总会直属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常态检查与月度检查,并每月通报检查结果。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违犯本规定、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部门、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属于《宜昌市慈善总会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及工作纪律与责任的规定》(宜市慈善〔2017〕1号)第四条第一、第二款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属于以上范围以外的,对责任部门和服务机构负责人以及违规工作人员给予扣发5%定额工资的经济处罚。

(三)对在检查中发现违犯本规定、且造成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部门、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除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外,取消部门或服务机构负责人以及当事人年终绩效工资评定资格,并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及工作纪律与责任的规定》(宜市慈善〔2017〕1号)的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本规定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将根据基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予以修订,具体修订的内容由秘书处提出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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