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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05-13 15:08

第一条 为确保宜昌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总会的规范运作,依据《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会监事会依据总会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实行监督,保障全体会员、总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有关工作;

(三)对总会重大公益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跟踪监督;

(四)审查总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受理社会公众及会员的举报、投诉;

(六)审议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及通讯召开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设兼职秘书,由监事长指定人员担任,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三)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工作;

(五)负责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其委托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 监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于会前七个工作日由总会秘书处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条 总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宜昌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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