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15:08
第一条 为确保宜昌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总会的规范运作,依据《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会监事会依据总会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实行监督,保障全体会员、总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有关工作;
(三)对总会重大公益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跟踪监督;
(四)审查总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受理社会公众及会员的举报、投诉;
(六)审议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及通讯召开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设兼职秘书,由监事长指定人员担任,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三)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工作;
(五)负责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其委托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 监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于会前七个工作日由总会秘书处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条 总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宜昌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