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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慈善总会“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2020-05-13 15:09

为在总会通过换届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后,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慈善总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关工作制度,依法规范重大活动行为,结合总会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

(一)总会对涉及到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总会重大工作事项的重大决策,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集体决定。

(二)对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总会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审定后,分别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对需会员代表大会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会长办公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讨论通过。

(三)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以及总会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若遇重大事项需要及时研究决策的,也可临时举行以上会议。

(四)总会召开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达到《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且作出的决策方可有效。

(五)秘书处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拟定会议纪要,经总会常务副会长审定后印发。

重要干部任免

(一)总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总会内设机构中层正职干部,由秘书处根据职位设置与空缺,经过民主推荐、秘书处考察,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任命。

(三)总会内设机构中层副职干部,由总会根据岗位需要,经民主推荐,秘书处考察提出拟任人选,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后予以任命。

(四)总会按照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和以上管理权限,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交流、调整、奖惩、辞职、辞退、推荐、提名

(五)总会工作人员的党员发展及处置,按照市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有关要求办理

项目安排

(一)总会对发起的专项募捐资金,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到规定的重大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中对每年发起的全市性“慈善一日捐”公募资金,由总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安排。

(二)总会对法人和公民依法依规捐助的重大项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总会关于慈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资助受益人。

(三)本会使用法人和公民非定向捐赠资金及其它收益资助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经受益人申请,并经总会募捐与资助管理部论证评估提出意见和财务与基金管理部审核,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慈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

(五)总会建立重大项目跟进管理监督服务制度,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社会效益评估。

四、大额管理费使用

(一)对年度管理费用,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规定,按照实际需求从募捐资金和其它收益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加上市财政补贴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二)对安排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管理费用,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外,由办公室和财务部从实际出发,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方案,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日常不足5万元的管理费用以及超过5万元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由总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核,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支出,其中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管理费用(不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需经会长审批。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实施之前总会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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