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3 11:41
第一条 为保障宜昌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理事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总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总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总会获取报酬。
第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和各项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监督总会内设管理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总会重大公益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跟踪监督;
(六)对总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受理社会公众及会员的举报、投诉,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八)审议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及通讯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召开。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第十条 总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宜昌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