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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1:13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的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市慈善总会决定设立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全市的困难精神病患者。
第二条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主要由市慈善总会在各县市区“慈善一日捐”公募资金中调剂,同时倡导社会定向捐赠。其中调剂的“慈善一日捐”公募资金,按照调剂的数额分别用于各县市区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
第三条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具体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
第四条 对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包括医保报销后自费医疗费部分的救助和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救助),按照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市优抚医院初步认定、县市区慈善会审核、市慈善总会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宜昌市优抚医院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初步认定救助对象时,须与各县市区慈善会先行沟通,并得到各县市区慈善会的认可。
第六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申请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患者家庭或本人系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凭证或证明;
(四)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书、出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资料;
(五)申请住院期间基本生活费救助的困难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医院食堂的生活费收费凭据。
第七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并申请救助的对象,按照“住院一次、救助一次、先行垫付、季度结算”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工作由市优抚医院协调有关方面办理。
第八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执行以下标准:
(一)本人和家庭有一定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按自费部分的80%予以救助;本人和家庭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的,按自费部分的100%予以救助。以上两类对象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二)本人和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按照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病人日伙食费基本标准予以救助。
第九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资金,由该院在患者出院结算时先行垫付,然后由该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分季度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后,由市慈善总会拨付到医院指定账户。
第十条 宜昌市优抚医院应成立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工作专班,协助救助对象做好救助事项的沟通衔接、材料搜集、材料申报等工作,分县市区建立救助对象救助台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流畅、高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和夷陵区在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在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内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宜市慈善〔2017〕1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慈善总会财务和基金管理部应分县市区建立住院困难精神病患者救助台账,并分年度核算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然后向有关各方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年度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慈善总会财务和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