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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慈善总会社区公益基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2022-11-25 10:10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公益基金的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宜昌市慈善总会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一条  社区公益基金项目全部用于支持宜昌市社区(村)的公益活动,其中优先用于改善社区公共设施、救助社区弱势群体、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公益积分兑换等公益项目基金审批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下拨由市(区)慈善总会(协会)负责。

  项目收集。社区(村)通过线上征集、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屋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和需求。社区(村)利用社区(村)、小区(湾组)议事协商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精准确定群众急切期盼、高度关注的民生实事。对入选的实事项目,组织居(村)民投票表决,最终确定实事项目及建设内容,拟定实施方案。

第三条  项目自筹。社区(村)在全省“幸福家园”项目平台发布村社互助项目,面向辖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筹集建设资金。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实事项目共建。社区公益基金将优先支持群众参与率高、筹资筹劳比例高的项目。群众未参与筹资投劳、出工出力的项目,社区公益金不予以支持。

第四条  项目申请。社区(村)将项目资料(意见征求记录、议事协商记录、投票记录、实施方案)提交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转报至区民政局审核。若需要使用市级社区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区民政局转报市民政局。

第五条  项目审核。申请区级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区民政部门对上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审核同步调用“幸福家园”的项目自筹资金数据。申请市级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项目公示。申请区级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区民政部门将项目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申请市级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市民政部门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下拨资金。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区)慈善总会(协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幸福家园平台下拨奖补资金至相应社区(村)。

  项目实施。社区(村)利用自筹资金、配捐资金、公益基金补助资金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严格资金使用监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并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同时聘请治理骨干、居民代表全程参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服务谁、谁评价”的原则,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宜格服务”、居(村)民议事会等形式对受益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每年市(区)民政部门通过第三方评估、电话调查、入户调查等形式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评估,并将受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依据。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县(市)成立本级社区公益基金,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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