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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21-07-16 00:00

第一条  支持全市的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市慈善总会决定设立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全市的困难精神患者

第二条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主要由市慈善总会在各县市区“慈善一日捐”公募资金中调剂,同时倡导社会定向捐赠其中调剂的“慈善一日捐”公募资金,按照调剂的额度分别用于各县市区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不统筹使用。

第三条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各县市区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具体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对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包括医保报销后自费医疗费部分的救助和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救助),按照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初审、县市区慈善会会同市优抚医院审核、市慈善总会审批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五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被确定为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宜昌市困难精神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申请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系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须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四)给予住院期间医疗救助的困难精神病患者,须提供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书、出院小结、出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资料;给予住院期间基本生活费救助的困难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医院食堂的生活费收费凭据及食堂关于患者就餐的记录凭证;

(五)患者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被确定为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按照“住院一次、救助一次、事后救助、定期办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优抚医院协助各县市区慈善会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救助手续。

第七条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按照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80%予以救助,本人和家庭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的,可放宽至100%,但年最高救助额度不得超过10000元;生活救助标准,按照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病人日伙食费基本标准予以救助。

  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患者的救助资金,由该院在患者出院结算时先行垫付,然后由该院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后拨付给该院指定账户。

  宜昌市优抚医院应成立困难精神患者慈善救助工作专班,做好救助的沟通衔接、材料搜集、材料申报等工作,确保救助程序规范、流畅、高效。

第十条  各县市和夷陵区在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在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内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照《宜昌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宜市慈善〔2017〕1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慈善总会财务和基金管理部应分县市区建立住院困难精神病患者救助台账,并分年度核算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然后向有关各方通报结果。

十二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年度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慈善总会财务和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宜昌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慈善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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