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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0:06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本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总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会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宜昌市慈善总会公务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二、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三)省内出差的,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了细化(上限:武汉350元,其他城市320元)。省外出差的,分以下情况:一是到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二是到其他城市出差,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前,暂按该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上限执行;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后,按照财政部公布的细化后标准执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三)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四)省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五、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三)因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市内往来交通费用(限4次),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实额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按照第2条执行。
六、借支管理
出差人员如需预借差旅费的,应当由本人填写借支单,由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
七、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三)总会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监督问责
总会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