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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8-10-22 1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宜昌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YiC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C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宜昌市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宜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法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本会事务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公众的慈善公益需求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会不收取会费,但每年谋划一个慈善为民服务项目,组织会员集中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退缴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年度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代表和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聘请顾问和各类专项使者;

(八)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因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9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在全市慈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并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由5名成员组成的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和按照章程规定对本会活动和财务实施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内设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来源由发起人捐赠和资助的创始财产、利息、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等构成。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并实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慈善活动实际需要,严格依法依规,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含政府财政补贴)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产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定期向公众公布公募财产使用情况,全方位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标的,优化实施流程,实施跟踪监督,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提出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同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开展重大慈善项目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七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公募方案专款专用;其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若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宜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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