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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2024-11-27 15: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宜昌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基金设立方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遵纪守法,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基金章程所规定慈善公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商后签署协议,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流程:

(一)由申请设立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书;

2.专项冠名基金章程或管理办法;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设立本基金)加盖公章;

4.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二)本会按照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审核材料,报会领导批准后复函。

(三)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项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额、用途、年限等,并依法制定章程或管理办法。

(四)基金设立方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到账,本会如实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捐赠票据,捐赠人持捐赠票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五)本会与基金设立方商定专项冠名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贰份

(六)基金设立方将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汇入本会账户,本专项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冠名

第六条  专项基金统一冠名为“宜昌市慈善总会××基金”,简称“宜昌慈善××基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法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冠名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报告本会,并由本会请示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

  专项冠名基金由财务与基金管理管理,专账单列,独立核算,每年年末与基金设立方核实基金使用收支情况,接受各界爱心人士监督

第十条  专项冠名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秘书处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十  基金设立方以专项冠名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书面报告本会,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有现场捐赠环节的,本会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当场清点所有捐赠款物并及时公示其中,现金于3个工作日汇入本会捐赠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  基金管理费提取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行,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单独捐赠。基金管理费专项用于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支出

第六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

第十  使用范围:专项冠名基金必须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乡村振兴、共同缔造等公益慈善事业。基金设立方可以根据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的有关需要,与本会共同商定救助项目。

第十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尊重基金设立方和捐赠者的意愿并遵守本会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符合公益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采购的,根据《宜昌市民政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通过不少于三家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  专项冠名基金采购流程

制定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公示后签订合同实施采购履约验收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七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由基金设立方提出书面的基金使用意向。

(二)由财务与基金管理部填写统一格式的专项冠名基金拨付审批表,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宜昌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三)财务与基金管理部按本会领导审批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使用基金提交项目实施过程资料不齐全的按申请基金数额的90%拨付,剩余资金待基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拨付。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十八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专项冠名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由本会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负责,确保专项冠名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十九  专项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设立方和捐赠方对专项冠名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专项冠名基金管理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冠名基金的活动,直至专项冠名基金进行清算,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安排到其他慈善项目。

以下为可直接注销专项冠名基金的情形: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三)定向捐赠的项目不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四)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第二十  专项冠名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本会告知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慈善项目。

第八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与基金管理部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在不影响专项冠名基金开展正常资助活动的前提下,对临时滞留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按照理财投资和项目支出方案相关规定实施,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九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宣传

第二十  对于积极参与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的企业,本会将颁发捐赠证书并授予牌匾,对于金额较大的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及推荐爱心企业参评“中华慈善奖”“湖北慈善奖”等奖项。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本会可对设立基金的企业通过各级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报道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1115日施行。

二十五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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