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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5:11
第一条 为加强市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慈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慈善资金用于法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及必需的管理费用,具体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
第六条 本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本会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纳入银行基本账户统一管理,并按照来源和用途分列会计科目,分类分项管理。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均应开具合法合规的捐赠票据并逐一做好登记。总会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发现异常交易立即报告。重要账户须设置两人以上权限复核。
第八条 严格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需按总会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并原则上以转账方式支付。因开展的慈善活动有特殊要求确需现金支付的,必须经会领导批准。
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以下资金支出需事前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修缮;
(二)公务用车更新;
(三)办公设备、印刷、慰问物资等物资采购;
(四)宣传、保安保洁、审计、造价咨询、档案整理、绩效评价、法律顾问、保险服务、救助服务等购买服务;
(五)会议、培训、差旅、接待、公车租赁、公务用车维修等支出;
(六)其他需要事前审批事项。
对常规性管理经费或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由各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秘书长审核、驻会副会长审批,对于总会重大支出按照项目支出审批制度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存档。集体决策结果由办公室出具正式文书交财务部作为拨款依据。
第九条 为保证慈善资金增值,本会可根据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以及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合法合规的投资活动,按理财和投资计划方案审批流程执行,禁止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条 受托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应提前终止投资活动:所投产品出现损失;发生重大金融风险、违法事件或监管评级降低;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对财务人员实行严格的不相容职责分离制度,定岗定责,各行其是,互相监督,并对财务印鉴实行分开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即时登记造册、定期清查盘点、有偿转让或报废、年度清资核算等制度,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每年年终与办公室联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每月向驻会领导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会领导和理事会提交年度书面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总会对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自控制度,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活动收支以及年度财务活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宜昌市慈善总会档案保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日常保管和立卷、归档、查阅、销毁等工作,并切实加强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六条 总会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坚守底线,清正廉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事项,坚决拒办并予以纠正。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无关第三方披露总会财务信息,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