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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09:3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慈善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社会捐赠的爱心物资发放工作,精准服务困难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市爱心物资发放的对象为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特困和低保群众以及因不可抗力的因素生活出现临时突出困难的其他群众(统称“困难群众”,下同)。县市区慈善协会以及宜昌市城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因开展服务困难群众的公益活动之需也可集中申领。
第三条 超市每月初应通过超市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分门别类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爱心物资的存量信息,为困难对象领取和单位申领提供依据。
第四条 困难群众到超市领取爱心物资须出示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中出现临时突出生活困难的群众还须出示《宜昌市慈善超市爱心物资领取审批表》;县市区慈善协会以及宜昌市城区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到超市集中领取爱心物资,须出示《宜昌市慈善超市爱心物资申领表》。
第五条 到超市领取爱心物资的困难群众,由超市工作人员通过身份确认、大数据比对、资料审核予以认定;对符合条件集中领取的单位,根据单位提供的《宜昌市慈善超市爱心物资申领表》确定的活动内容、受益对象等予以认定。
第六条 困难群众到超市领取爱心物资,实行“定额免费领取制”,即每年每户按照超市上架爱心物资的定价一般不超过200元;单位可根据超市爱心物资的存量情况,每年申领一至两次。
第七条 超市对困难群众领取和单位申领爱心物资,均应如实填写爱心物资领取单,并经受领人签字或受领单位出具合规收据,并分别建立台账,实行日计件计价统计、月统计汇总上报。
第八条 超市应每年向社会公开爱心物资发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市慈善总会慈善超市运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