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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17:45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慈善超市捐赠物资管理与定价行为,保障救助对象在救助额度内受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超市捐赠物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捐赠的全新物资和通过慈善扶贫济困捐赠箱等方式募集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旧物资。
第三条 慈善超市对法人和自然人捐赠的全新物资和通过慈善扶贫济困捐赠箱等方式募集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旧物资实行进出库台账管理,并严格管理程序。
第四条 慈善超市捐赠物资全部用于脱贫地区脱贫户、城乡特困户和低保户的慈善救助。
第五条 慈善超市按照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定额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区上架的捐赠物资实行“分类定价制”:
(一)对全新的捐赠物资上架,按照市场同类同品牌的最低价予以定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对仍有使用价值的捐赠物资,按照其可使用的价值予以评估定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单件物资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原则上不高于50元。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定价,由总会秘书长牵头,成立由慈善超市与综合和募捐部负责人、社会专业人士与救助对象代表参加的超市捐赠物资定价小组,实行“每年一议、分类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七条 慈善超市日常接受的捐赠物资未纳入定价体系且急需上架让救助对象选用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慈善超市提出定价建议,经征得超市捐赠物资定价小组成员同意后予以标价上架,及时满足救助对象挑选的需求。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慈善超市运营部负责解释。